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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点击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员公署工作的通报》(下称《通报》)具体,从2017年开始,湖南将实施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 《通报》具体,矿产督察员的聘为、工作任务决定、已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金等全部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帮助矿产督察员积极开展专员公署工作,获取适当的车辆、设备和人员反对,并对矿产督察员体现的问题展开调查处置。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负责管理专员公署日常工作管理。 为更进一步增强专员公署工作责任,从2017年开始,湖南实施专员公署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对年度内所有须要展开专员公署的矿山展开分组,具体专员公署组组长。每次现场专员公署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多于2人,专员公署组成员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每年每个矿山现场专员公署次数应以不少于2次,每次专员公署时间不少于2天。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督察组分别向湖南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递交半年专员公署工作总结和全年专员公署工作总结,并抄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收到矿产督察员关于矿山企业违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不道德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展开调查。调查有误的,依法不予惩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未予调查核实处置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批示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修正,并追究责任涉及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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